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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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20號再審原告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胡欣怡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6日所為之109年度簡上字第5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7,3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