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7號附民原告 張舜棠 附民原告 廖美艷 前列張舜棠、廖美艷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冠頤 律師附民被告 鄭巧筠 附民被告宏鐿工業社即 周鳳玉 附民被告宏鐿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鳳玉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7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上開刑事訴訟案件已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然業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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