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983號原告 王碧珠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
曾毓君 律師被告 楊天送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 律師
盧姵君 律師 蔡宛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109年7月29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續行審理。
理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9年5月19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5號拆屋還地等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該民事事件業已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二、本件定於109年7月29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石勝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