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陳勝漳 被告 吳榮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4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黃鈺純法官陳彥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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