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74號原告 曾偉銘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被告 蔡叡秉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李聖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