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家陸許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聲請人 黃細妹 代理人 曾議葆 相對人 彭新鴻 上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於民國97年8月20日作成並於民國97年9月18日確定之(2008)蕉民初字第2171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關係,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以(2008)蕉民初字第2171號民事判決准予離婚確定,並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澳公證處公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作成之民事判決書影本、證明書、公證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於97年8月20日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與相對人彭新鴻離婚,該判決業於00年0月00日生效等情,有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於97年8月20日作成之(2008)蕉民初字第2171號民事判決書影本、97年9月25日作成之證明書及104年4月14日(2015)閩寧證臺字第921、922號公證書影本在卷可參,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4年5月6日以(104)中核字第0318
36、031840號認證,有證明二紙足稽。經核該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並無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是其聲請並無不合,依法自應予以認可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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