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32號抗告人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代理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2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
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倘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03年11月17日原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院於104年4月30日裁定請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4年5月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茲抗告人迄未補繳,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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