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聲請人 林沛 諭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每月收入約19,273元,惟債務總金額高達約2,384,074元,財產及收入狀況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曾於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而不成立。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前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低收入戶證明書、薪資證明書、聲請人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存摺明細影本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號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卷宗、聲請人本人之勞、健保投保資料、聲請人本人及其母親、未成年子女最近二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資料等證在卷可佐。且查,聲請人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務,復據如附表所示債權人提出債權說明陳報狀在卷。再查,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為19,273元,有聲請人所任職 黃昱翰 中醫診所出具之函文在卷可稽;而聲請人主張其以未成年子女之名義領有低收入戶補助每月8,000元,均用以作為未成年子女2人之扶養費用,另需負擔母親之扶養費用為每月2,000元,衡諸現今一般生活水準,聲請人上開費用支出尚屬相當。準此,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縱按內政部所公告104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標準每人每月10,869元計算,則聲請人每月收入加計上開補助款,並扣除以上開標準所計算之必要支出後,聲請人得自由支配之所得僅約為6,404元【計算式:19,273元+8,000-10,869元-8,000元-2,000元=6,404元】,尚不足以清償前揭債務所生遲延利息,遑論本金部分,是聲請人客觀上顯有不能清償前揭積欠債務之虞。從而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有不能清償之虞,堪認真實。此外,聲請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4年5月27日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憶萱附表:
┌──┬───────────┬─────┬────┬────────┐│編號│債權人│本金│年利率│債權額總計(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其他相關費用)│├──┼───────────┼─────┼────┼────────┤│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44,935元│19.70%│483,238元│├──┼───────────┼─────┼────┼────────┤│2│丙○(臺灣)商業銀行│90,997元│19.71%│未陳報│├──┼───────────┼─────┼────┼────────┤│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42,641元│未陳報│117,385元(103年││││││迄今之每月應納利││││││息為691元或714元││││││)│├──┼───────────┼─────┼────┼────────┤│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62,297元│20%│1,131,740元│││├─────┼────┤││││179,802元│20%││││├─────┼────┤││││35,333元│18.25%││││├─────┼────┤││││41,983元│20%││├──┼───────────┼─────┼────┼────────┤│5│遠東商業銀行│未陳報│未陳報│未陳報│├──┼───────────┼─────┼────┼────────┤│6│元大商業銀行│172,913元│19.71%│612,037元│├──┼───────────┼─────┼────┼────────┤│7│玉山商業銀行│94,623元│未陳報│292,633元(每月││││││應納之利息約為││││││1,584元)│├──┼───────────┼─────┼────┼────────┤│8│大眾商業銀行│151,603元│19.71%│416,766元│├──┼───────────┼─────┼────┼────────┤│9│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99,389元│20%│265,634元│├──┼───────────┼─────┼────┼────────┤│10│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0元││0元(已結清)│││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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