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殘渣袋貳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條第1項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因扣案之殘渣袋2個,其所含安非他命之毒品含量十分細微,未能與袋子分離,故應視為違禁物予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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