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五五號
原告辛○○○
戊○○乙○○庚○○己○○丁○○丙○○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耿淑穎 律師被告甲○○住訴訟代理人壬○○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珮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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