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倚令
相 對 人  丘偉宏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丘偉宏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主張
其無資力繳納裁判費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經本院依
職權查詢結果,聲請人並無任何所得與財產收入,此有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紙在卷可查。復觀諸聲請人
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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