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秩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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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新秩字第42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法定代理人 呂世明
被移送人 朱政賢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0月18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0805136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政賢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10月10日16時31分許。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騎乘機車未配戴安全帽,遭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警員 魏子閔 攔查製單時
,竟以「你們有病是不是」、「是不是缺業績」等顯然不當
之言詞相加,尚未達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供述。
㈡警員魏子閔108年10月10日職務報告書、警員魏子閔與被移
送人之對話譯文、現場攔查照片4幀。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被移
送人於警詢中對其有於上揭時、地對警員口出「你們有病是
不是」、「是不是缺業績」等語之事實坦承不諱,並有警員
魏子閔之職務報告書、對話譯文等在卷可稽。是核被送移人
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於公務員依法
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侮辱之程度者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序後態度及其年齡智識、行為之動機、
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