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68號
原 告 上耀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瑩
原告與被告 謝明倫 等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31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