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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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68號原告 吳秀蘭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寶洋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寶洋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88,0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187,500元。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