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選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張妙如被上訴人黃再福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選字第1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事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蕭淳尹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