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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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又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694號),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所為之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列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被告姓名所載之「 賴美玲 」應均更正為「賴又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依被告之個人戶政資料所載,其姓名於
104年8月13日改為「賴又溱」,從而上列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被告姓名誤載為「賴美玲」,均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