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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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74號聲請人即被告配偶甲○○○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宏盈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乙○○現由鈞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二八四號案件羈押中,而聲請人甲○○○為被告乙○○之配偶,爰依法聲請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及執行,而於同日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二八二號裁定執行羈押在案。復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今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無法以具保之方式,使之消滅,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高英賓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