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續收字第403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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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續收字第4032號

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

代表人 林宏恩

代理人 林佩瑩

相對人

即受收容人INDWIAYUSARASATY(中文名: 莎迪 ,印尼國籍)

(在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雲林縣專勤隊臨時收容所收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INDWIAYUSARASATY續予收容。

理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即114年7月15日)之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受外國政府通緝。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具體有效足供擔保日後執行驅逐出境之收容替代處分,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論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10日

法官李嘉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林俐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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