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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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思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心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本院110年度岡簡字第1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