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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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9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慶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一0八年度執聲字第三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慶生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慶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本院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卷附附表所示相關判決書及受刑人謝慶生之前案紀錄表等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謝慶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均與毒品有關,且均屬施用毒品之罪,所侵害之法益亦相同,二罪犯罪時間接近,犯罪期間近一月,二罪所處之刑均屬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暨受刑人謝慶生在監接受教化所須之時間等情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馥萱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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