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462號聲請人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請釋明本票遺失之原因、事實【如:提出記載完備之警
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發票年月日及票據號碼等票據明細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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