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97號原告丁○○
乙○○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服刑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