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7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八年度聲沒字第八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計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貳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度毒偵字第二四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疑似海洛因之物品及安非他命之物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保管字第四四五號編號1、2),其中疑似海洛因之物品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01公克,而疑似安非他命之物品末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4公克等情,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80001
744號鑑定通知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各乙份在卷足憑(見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四八號偵查卷第20頁、第27頁),是上開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毒品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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