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雪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雪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雪年前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定有明文。再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
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復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數罪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定應執行之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倘較重於前開各罪曾定應執行刑與後裁判宣告刑之總和,即違反上開原則而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108年度台非字第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3之罪刑)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3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中簡字第1177號判決應執行拘役20日確定,是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越上開刑度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刑期總和。另考量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行為態樣均為竊盜罪、犯罪時間均在數月間,再衡以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侯驊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附表:受刑人何雪年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日,│日。(共3次)│├────────┼──────────┼──────────┼──────────┤│犯罪日期│109年3月2日│109年1月24日17時54分│109年1月24日18時59分│││││109年2月9日│││││109年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9年度偵字第10980號│9年度偵字第12111號│9年度偵字第1211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178│109年度中簡字第1177│109年度中簡字第1177││││號│號│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13日│109年5月18日│109年10月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178│109年度中簡字第1177│109年度中簡字第1177││││號│號│號││├────┼──────────┼──────────┼──────────┤││判決│109年6月24日│109年6月23日│109年11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易服社會勞動之│勞動│勞動│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9年度執字第10160號(│0年度執字第367號│0年度執字第368號(應│││已執畢)││執行拘役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