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上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95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明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112年度中交簡字第959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16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95號肇事逃逸案件,原訂於民國112年10月5日上午11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黃品瑜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