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6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之規定,又此規定於非訟事件法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有明文之規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10日死亡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並無當事人能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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