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債務人 劉國平 代理人 李偉誌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江定宜附件:
1.陳報債務人父親目前之工作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債務人父親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2.說明債務人父親帳戶內,為何每月有大筆金額存入及匯出。
3.債務人母親名下有士林區房地,請提出提出該房地之登記謄本,說明該房地是否有出租?若有,每月之租金收入為多少?
4.債務人、債務人父母、債務人兄姊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提出債務人兄姊之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5.說明債務人父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