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小字第1053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橋小字第105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張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
玖仟 陸佰玖拾肆元 自民國一0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莊豐源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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