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朝彬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郁淇附件:
(一)聲請人戶籍地為嘉義縣,請釋明依何事實足認有久住臺南市之意思。
(二)據聲請人表示,現為臨時工,工作性質為何?自105年1月迄今,每個月工作收入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證明、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三)聲請人配偶目前收入情形為何?其年僅45歲,何以需由聲請人扶養?請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計之還款方案為何?每月可清償新臺幣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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