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080號
原告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子涵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