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0號上訴人 陳吳 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莉穎 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4,669元(即上訴人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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