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38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乙○○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區監理所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監自裁字裁80─T0000000
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97年7月19日11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行經台東縣台東市○○路○○路路口時,經警舉發闖越紅燈,惟當時異議人係綠燈直行,爰提起本件異議等語。
二、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有第53條情形者,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坦承有在上開時間駕駛自用小客車,經過上開路口,雖其辯稱並未闖紅燈,惟本件異議人確有上開闖紅燈之違規事實,業據證人即當場舉發之警員甲○○於本院訊問時證述明確,且上開證人與異議人素不相識,亦無誣陷之可能,所述內容堪信為真。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異議人新台幣54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