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23號原告 陳玫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偉良 、翰元建設有限公司及 呂晶晶 間請求違約、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何人應將「台南市○○區○○段○○○○○○號」地面上之何違章建築物拆除?又上開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係依何法律關係為上開請求)並列明原告對該被告有上開請求權之具體原因事實及所用之證據。(如對各被告有不同之請求權,應就各被告分別敘明請求權基礎及有構成上開請求權要件之事實內容)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何人應將「台南市○○區○○段○○○○○○號土地34平方公尺恢復建築基地用途?該被告有上開義務之具體原因事實為何?並應表明原告有權請求該被告為上開行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
(三)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主張全部被告有構成不當得利之具體法律事實及原告請求精神損失賠償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被告受有不當得利金額90萬元之相關證據,並應敘明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法律依據為何?
(四)訴之聲明第四項係請求何被告應將騎樓地板瑕疵等修復?原告得對該被告為上開請求之法律依據及符合上開法律依據之具體原因事實,並應聲明得證明上開事實之證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