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89號原告 巫由霜新莊英仁醫院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 律師被告 鄭昀萱 (原名: 鄭雅蘋
徐紹傑 (原名: 徐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業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明確,並有渠等個人戶籍資料為憑(見本院卷第11、45至46頁),徵諸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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