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0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曹甄秝 被告 吳麗珠
趙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