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7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33號,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影字第63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僅以原審判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惟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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