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七三號
原 告 戊○興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乙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甲○○間簽訂之外勤業務同仁僱傭契約附錄部分第一條約定以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前開契約可按,足見兩造上開合
意管轄約定係屬專屬之合意管轄約定,且原告到庭堅詞為移轉管轄之主張,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