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請人 孫台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卷宗審認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59751-0

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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