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告 李俊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8,0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鄭梅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告 李俊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8,0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