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他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家他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聲請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他字第144號聲請人 陳守傑 相對人 陳信宇
陳玟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守傑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陳守傑向本院對相對人陳信宇、陳玟蓉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249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0年度家救字第7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本案經本院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給付扶養費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而聲請人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之男性,現年65歲,依內政部製作之106年度簡易生命表所示,臺北市65歲之男性平均餘命尚有20.27年。再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定,應以10年計算。又參酌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417,12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程序費2,000元。是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