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294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亞海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53,37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1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另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列全體被告姓名、年籍資料,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原告應到院閱卷,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全體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再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張亞海因分割被繼承人 彭秀香 遺產所受利益即所繼承上開遺產之應繼分價額合併計算之,參被繼承人彭秀香之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133元,有卷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為憑,而張亞海之應繼承比例為1/3,經核張亞海因繼承可獲得利益為353,378元(計算式:1,060,133元/3=353,3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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