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調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調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相 對 人  林進田
       洪明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
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
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調解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第15條第1項、第20條、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林進田設籍於臺中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而相對人洪明朗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土城
區,亦有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另本件聲請人係本於
侵權行為涉訟請求,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桃園市○○○○
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佐,是依
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