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30號原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7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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