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協議不成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7號上訴人丙○○
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解家源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確認買賣協議不成立等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本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七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陸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事項,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洪瑞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