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78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