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1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采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