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32號聲請人社團法人台北市兒童托育協會法定代理人 傅吉田 代理人 陳麗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社團法人台北│華泰商業│106年10月31日│3,200元│AB0000000│││市兒童托育協│銀行 文山 ││││││會傅吉田│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