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113號聲請人 鄭敦宇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灃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