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37號聲請人 許金鳳 (即 許蒼雄 之繼承人)代理人 黃林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六二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六二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七年八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顏子薇┌───────────────────────────┐│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8CX0000000-0│1│225│├──┼──────────┼───────┼──┼──┤│000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8GX0000000-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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