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5號

聲請人 林金緞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114年2月7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5月7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75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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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新台幣)

001

板橋國慶郵局(板橋14支)林文欲

板橋文化路郵局

101年8月15日

62,000元

I03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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