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5號
聲請人 林金緞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114年2月7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5月7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75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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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板橋國慶郵局(板橋14支)林文欲
板橋文化路郵局
10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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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0301620